雜徒
新聞報導中,曾讀到一些富豪名人,去世後留下一大筆遺產。他的亲属為了爭取自己認為應得的,對簿公堂。有些家族,更在過程中發現正式婚姻以外,另有家庭和私生子女,也提出訴訟,爭取應得的部分。
究竟什麼是應得的遺產?
在美國的法律上,一個人若沒有留下遺囑或生前信託,所有財產就要交由法庭判決,付完所有稅項和還清債款,扣除法律費用,才按照親屬的關係,分給各人。若財產超過一定限額,說不定要搞好幾年,親人才能夠拿到款項。
我承受的第一筆遺產,来自母親的叔叔,就是我的叔公,從小他就很疼我,長大後我也常去拜訪他。他在香港去世的時候,究竟留下多少財產,分給什麼人,我一無所知,只知道有一筆指定給我。對我來說,是個驚喜,我的第一反應是,叔公真愛我,我要好好的運用這筆錢,才對得起他。
第二筆遺產,數目不多,是誼母留下給我的。她有一子一女,去世時子女都各自有家庭。葬礼上她女婿曾對我抱怨,誼母離世前生病有一段時間,都是他夫妻二人照顧,兒子甚少來探望。現在兒子得到的卻比他們還多,言下之意,就是不公平。
其實遺產不管數目多少,是離世者一生的積蓄,理應由他們按照自己意願分配。只要在做決定的時候,頭腦清楚,後人或親屬不得過問。照顧年老親人,是年輕人的責任,報答親恩。不應該為了得到遺產而去做,更不應該盤算將來能夠分到多少。因為這本來就不是自己勞力賺取的。
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來看,聖經說:「我們沒有帶什麼到世上來,也不能帶什麼去」。世上所擁有的一切都是神所託管,叫我們好好運用。不但養活自己和家人,也能貢獻社會,用在他人身上。無論是藉著自己工作投資所得,或者承受遺產,我們都需要遵行神的引導負責任的去管理使用,不奢華,不浪費。
若自已有財富遺留,同樣需要負責任去分配。可行的話,不管是給親屬或不牟利機構,要讓那些認同自己價值觀的人去處理—替神管理使用。趁自己還有精力,頭腦清楚的時候,做出決定,立下遺囑或設立各種信託基金,是一種理想的做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