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論是政治協商,或日常交往,人與人之間難免產生衝突,後果嚴重的可能影響整個政府或國家的前途,輕微的會導致彼此不和,難以相處。化解衝突的一種方法就是妥協。平等的妥協是彼此讓步,不分輸贏(與合作產生的雙贏不同),減少雙方傷害,然而要合情合理的妥協,需要有基本的共識。
首先雙方要承認一個共同的目標。無論哪一種討論,什麼是目標,什麼是方法,必須雙方清楚認同,才可能進一步協調。就如同一個目的地,可以走不同的路。若目標與方法混淆不清,就容易在可改變的論點執著,在不可改變的論點放棄,難以取得雙方同意。
第二個共識,是有共同原則或價值觀。若一方只求達成目標而不擇手段,另一方卻嚴守法律,這是無法達成妥協的。一方相信生命永恆,將來神會審判好壞對錯,另一方卻認為人死如燈滅,一切憑個人喜好,在某些事情上—例如吃中餐或西餐、也許可以妥協,但是在牽涉大原則的事情上—例如婚姻是否容許第三者介入,當事人是無法妥協的。
另一個共識,是就事論事,不管最後結果如何,與個人人格無關。這種妥協最容易在法律界看到,控辯雙方律師也許在法庭上提出證據,傳召證人,在法官面前為己方爭取有利條件,嚴詞打擊對方論點,但很多時候可以庭外解決,甚至下班後雙方律師相約晚膳。英美文化中,文明辯論從小學已經開始教育,在正常的情形下是不傷感情的。把人跟事分得清楚,比較能夠解決衝突。
不公平的妥協是弱者屈服於強者,短期內看似息事寧人,但不能長久解決衝突。要達到建設性的妥協,必須彼此尊重,為尋求共同利益的對等關係下相互讓步,進行商討,這樣的出發點必能強化大家的關係。
雜徒 2022